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单位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单位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公文是我校党委和行政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制度,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全校各单位应当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主管学校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校内各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八条 学校应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
(三)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六)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校内各单位执行和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发布校内规章制度等。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的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九条 学校公文的形式主要有:
(一)南理工发
凡以校党委名义印发贯彻、落实上级党委重大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安排全局性工作,上级领导来校视察重要讲话;以校党委、行政名义印发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安排全局性工作,批转全局性工作意见、决定、办法等,使用“南理工发”。
(二)南理工文
凡以校党委或校党委、行政名义向上级党委或党委、政府报送的文件,印发表彰、干部任免决定,建立或调整校内各种领导小组或临时工作机构,对校内单位请示的批复等,使用“南理工文”。
(三)南理工纪要
印发党委会议、党委扩大会议纪要,使用“南理工纪要”。
(四)南理工组
凡以校组织部名义印发科级干部任免、调整,党员发展对象培训、党员发展及转正、党员干部培训,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管理等,使用“南理工组”。
(五)南理工组示
按照规定,凡以校组织部名义印发干部调整、党员发展、评先评优、困难党员救助等公示事项,使用“南理工组示”。
(六)南理工宣
凡以校宣传部名义印发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安排政治理论学习、文明单位创建、开展主题活动等,使用“南理工宣”。
(七)南理工纪发
凡以校纪委名义印发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定、意见,安排校纪委重要工作等,使用“南理工纪发”。
(八)南理工字
凡以学校名义向省教育厅及其工作部门、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送的文件,印发机构设立,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工作部署的决定、意见,发布行政工作重要通知、通报和重要规章制度,使用“南理工字”。
(九)南理工院文
凡以学校名义发布一般行政事宜通知、工作情况通报,对同级单位以及不相隶属单位行文,一般使用“南理工院文”。
(十)南理工院纪
印发校长办公会议及办公扩大会议纪要,使用“南理工院纪”。
(十一)南理工政纪
印发行政专题会议纪要,使用“南理工政纪”。
(十二)南理工办字
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发布学校日常党政事务,印发党政主要领导讲话,转发工作安排通知,以及具体业务范围内对校内各单位的工作函件等,使用“南理工办字”。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单位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说明、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报送部门、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指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指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指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单位标志使用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单位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单位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单位名称。发文单位标志分别为“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文件”、“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组织部文件”、“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宣传部文件”、“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纪委文件”、“南阳理工学院文件”、“南阳理工学院”、“南阳理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纪要”、“南阳理工学院行政专题会议纪要”和“南阳理工学院党政办公室文件”。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单位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其中,党务公文单位代字分别为“南理工发”、“南理工文”、“南理工纪要”、“南理工组”、“南理工组示”“南理工宣”、“南理工纪发”、“南理工字”、“南理工院文”、“南理工院纪”、“南理工政纪”、“南理工办字”,分别由发文单位统一编号。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单位的发文字号。
(六)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单位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单位指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九)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指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用印页(发文单位署名页)如无正文,应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有特定发文单位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指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是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被转发的公文,不属于附件(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单位标志、抄送单位、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等不再标注)。
(十六)报送部门指除主送单位外需要知晓公文的上级部门,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七)抄送单位指除主送单位、报送部门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使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统称。
(十八)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指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九)页码指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一条 公文的具体版式按照《南阳理工学院党政公文版式》执行(详见附件1)。
第十二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上级部门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部门,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部门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学校党委、行政同意或者授权;属于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般应当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学校各单位的请示事项,如需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部门。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部门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部门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部门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部门。
(七)请示事项涉及校内其他单位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未经协商,不得上报。
第十七条 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
(二)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可向校内各单位行文,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得向校内单位行文。
(三)涉及多个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单位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部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学校内设机构除党政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九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稿、会稿、审核、会签、签发等程序。
第二十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指示,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篇幅精短。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单位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八)单位负责人对草拟好的公文要认真审稿,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可行性负责。必要时,请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稿。
第二十一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单位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单位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单位的职权范围。
(三)涉及不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公文数量,凡属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制发公文: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已有明确的政策或办法,只是重申要求的;现行公文仍然适用的;就某项工作已作安排部署和明确任务的;对工作表态、没有实质内容、要求笼统的;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但没有新的措施或者办法,只作一般性号召或者重申已有规定、要求的;能通过口头、电话、传真、邮件等其他形式解决问题的;上级文件,没有规定要求和具体贯彻执行意见的;落实上级文件,只涉及一个或两个校内单位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经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学校主要领导签发,下行文和平行文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主管校领导签发。根据学校党委、行政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党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单位的主管校领导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由学校机要秘书负责校外公文签收,原则上于每天上午9点、下午4点各接收一次;经核对无误后在“收文电子薄”上注明签收时间。发现问题,须及时向发文部门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收文后,机要秘书应对来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时限作详细记载,并填写“南阳理工学院电文处理笺”或“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电文处理笺”。
(三)拟办。公文登记后,根据来文性质分别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签署拟办意见。拟办原则上半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公文紧急拟办;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四)批办。批办是在拟办意见的基础上,由主管校领导对收文的处理所做的批示;重要的、涉及全局工作的公文,原则上由学校主要领导批办。批办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办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认真阅文的基础上,针对公文的要求,明确指出处理原则和方法。有拟办意见的,表明是否同意,如需补充或纠正,应说明补充或纠正意见,不能仅仅签署“同意”、“阅”,更不能只圈阅、署名。
2.需办理和答复的公文,应明确承办人、承办期限及处理要求等;需多人承办的公文,应明确牵头的承办人。阅知性公文,根据内容应明确阅知范围。
3.批办意见的书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批办意见后应签署批办人姓名(全名)和日期(年、月、日俱全);书写字迹要清晰。
(五)分送。公文批办后,由机要秘书按照校领导批办意见送达承办人或承办单位,或通知承办人、承办单位办公室领取。分送要及时,手续严密,并做好流转记录。
(六)传阅。根据批示意见,由机要秘书将公文及时送达传阅对象阅处。要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延误。原则上公文不应在校领导或者校内单位之间自行横传;传阅一般1个工作日一清。涉密公文要通过机要途径或者由机要秘书进行传阅;绝密公文传阅前要使用专用信封单独封装,加贴密封签或加盖密封章。
(七)承办。承办人、承办单位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办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及时报告;不适于本单位办理的由单位领导签字并说明理由,及时退回机要秘书。批示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公文,由机要秘书负责流转,不得横传。
(八)催办。机要秘书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催办,一般公文应当定期催办,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办结。
(九)办复。公文承办完毕后,承办人、承办单位要在“电文处理笺”的“承办结果”栏填写承办情况和结果,并将承办的公文及时送回机要秘书,未填写承办结果的,视为未办理。
第二十七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在公文印发前,发文单位要对校领导签批的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做实质性修改的,应报原签批校领导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要及时办理发文登记,包括编排发文号,记录发文单位、拟稿人和签发时间等。
(三)印制。认真编制公文二维条码,由固定文印室印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并用印后,要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上行文和平行文由起草单位负责报送;下行文原则上由发文单位通过OA系统、转化为pdf格式进行分发。上行文和平行文根据需要确定印发份数,下行文一般印制5份,2份由起草单位留存,3份由发文单位归档。
第二十八条 发文完毕后,发文单位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发文稿笺”和文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联合行文的,由主办单位负责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党政办公室要加强指导和检查(详见附件2)。
第三十条 校外来文由学校机要秘书专人统一管理。学校党政公文由发文单位专人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发文单位或者上级部门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批准。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主管机要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或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单位或者其上级部门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单位或者上级部门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五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七条 对录有密级公文的计算机硬盘、光盘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政公文含电子公文。
第四十条 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阳理工学院行政公文处理办法》(南理工院文〔2005〕33号)、《关于加强党委公文规范化建设的若干规定》(南理工办发〔2007〕16号)停止执行。
附件1
南阳理工学院党政公文版式
根据《党政单位公文格式》(GB/T9704-2012),结合我校实际工作需要,制订本版式。
一、版面要求
(一)页边与版心尺寸
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
(二)字体和字号
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三)行数和字数
A4型纸张,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二、公文格式各要素的版面划分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页码位于版心外。
三、版头
(一)份号
如需标注份号,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
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三)紧急程度
如需标注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四)发文单位标志
发文单位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使用方正小标宋简体字,颜色为红色。联合行文时,应当将主办单位名称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
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六)签发人
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单位标志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单位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七)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四、主体
(一)标题
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二)主送单位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单位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单位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单位名称移至版记。
(三)正文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单位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一、”“(一)”“1.”“(1)”标注;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四)附件说明
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五)发文单位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单位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将各发文单位署名按照发文单位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单位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单位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单位署名,在发文单位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单位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单位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单位署名右空字数。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单位署名,其余发文单位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3.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4.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六)附注
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七)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五、版记
(一)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二)报送部门
如有报送上级部门,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报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报送部门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报送部门名称后标句号。
(三)抄送单位
如有抄送单位,编排方法同报送部门。既有报送部门又有抄送单位时,应将报送部门置于抄送单位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四)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
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单位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后加“印发”二字。
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六、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七、特定格式
(一)信函
发文单位标志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下4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mm,居中排布。首页不显示页码。版记不加印发单位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
(二)纪要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标注出席人员名单,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