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的民主与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豫高发〔2009〕28号)和《南阳理工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
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三重一大”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是“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构,要严格按照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以正式会议的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教学、科研、管理和党的建设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文化建设、校风学风教风建设、思想政治和德育建设等领域的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和调整;
(四)学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学科专业、招生、校园建设等规划的制定和调整;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与修正;
(六)学校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七)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
(八)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及编制、岗位的设置和调整;
(九)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学校重大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十)涉及教职员工收入分配、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福利待遇等切身利益以及学生事务中关系学生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校级及以上重大表彰、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奖惩事项;
(十二)涉及校园安全稳定、保密工作、学生工作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三)校地、校际及中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十四)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学校处级干部的任免,以及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
(二)学校处级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三)校外重要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四)区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
(五)学校学术组织机构换届以及学校各专门组织机构的人员组成;
(六)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是指对学校建设发展、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项目、修缮项目、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大宗物资和图书设备采购项目、预算外新增项目等;
(二)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三)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学校大型活动等;
(五)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重要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是指超过学校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款项的开支;
(二)学校的大额度投资和融资项目;
(三)学校大额度捐赠和受赠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四)应当集体研究决策的其他开支项目。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和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党委书记、校长末位表态制度,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
第九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二条 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对重大学术事项,应经过学校学术组织机构的审议、评议及论证咨询。
第十四条 对干部任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充分酝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五条 坚持一题一议,议事时充分发扬民主,与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并在集中参会人员意见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如果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七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与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定后,由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九条 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分别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上报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组织、监察、审计、督察督办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五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风险防控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要不断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的提出、论证、审议、决定、公布及实施程序,特别是决策风险点的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决策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职责范围,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校内各二级单位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南阳理工学院委员会 南阳理工学院
2019年5月8日